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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律师为“校车立法”建言献策
来源: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10日作者:

   2011年12月11日,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草案稿)正式全文公布并征集修改意见,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立即行动起来,组织策划了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座谈会,座谈会特邀了学校教育工作者、媒体、学生家长等群体代表参加。

  其实,早在本次座谈会召开的前一个月,孔维钊、姚炜耀两名律师就已向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发出了全国第一例校车信息公开申请,申请内容主要是:全省关于校车安全保障模式有那些先进做法;全省是否制规范性文件或法规;近期全省校车安全状况自查、督查的结果;全省具备校车运营条件(校车许可证、行驶证、驾驶证)的校车有多少辆等。两律师表示,之所以这样做,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;也是督促有关单位更好履行自身义务,加强对非法校车的督查检查力度。同时,孔维钊律师还通过微博呼吁全国更多的律师加入这样行列,促进当地政府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。截至目前,山西、云南、内蒙古均有律师积极响应。

  在本次座谈会上,省律协未保委主任孔维钊律师表示,对于近期连发的校车安全事故我们深表心痛,为了避免悲剧不再重演,我们也发出了很多的呼声,借此《草案稿》征求意见之际,通知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进行研讨,必定能碰出制度修改完善的火花,同时座谈会的讨论也能从法律上有效的防控校车安全事故、还孩子们一辆安全的校车。

  经过参会人员积极热烈的讨论,《草案稿》修改思路和具体建议初步显现。孔维钊律师表示“《草案稿》中规定了因经济发展水平、教育均衡发展、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等原因,给出了一定过渡期: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,用于接送幼儿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,可以根据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,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”。孔律师主张删除过渡期设置条款,“三年过渡期”没有必要,而且不利于校车规范管理。郑秀军律师认为,第二条中对校车座位的限制比较随意,“打个比方,如果是学生较少的乡村幼儿园就不能使用五座校车?”。陶然亭律师认为,《草案稿》中应该增加条例,明确把校车纳入社会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中去,“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的责任主体是什么?就是政府,把校车纳入社会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中,这么做的意义也就是确定政府是校车问题的责任主体。”

  全体参会人员也在热烈的讨论中形成五大意见,“校车立法”应遵循政府主导、学校配合、社会参与的良性运营模式:

  一、由政府财政拨款购校车

 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,之所以屡次发生校车事故,校车采购管理是一大问题。在目前的《条例》中,仅简单地规定政府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,国家保障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。还应考虑将校车采购纳入政府采购,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一支付,从源头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性。

  二、禁止其他车改装成校车

  在《条例》中,出现两种概念,即校车和专用校车,专用校车则必须有专用校车的生产安全标准,而对校车的标准则宽泛很多。参会人员认为,两个概念不清会导致不同安全标准的校车存在,为实际监管带来难题。此外,应不允许其他车辆改装成校车,从最大限度上规避安全隐患。

  三、政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

  《草案稿》总则第六条中规定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。参会人员认为,这属于对责任主体确认不清,并未很好地阐述事故发生后,政府、校方和驾驶员所负责任比例,建议《草案稿》明确政府对校车事故承担主要责任,校方和校车提供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四、建立校车司机职业档案

  在校车驾驶员的使用方面,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”。而参会人员则认为,这项规定太模糊,操作性不强,驾驶资格应该有相关的部门进行调查,并建立职业档案,记载司机领取驾照后的驾驶历程。而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关培训,把心理素质作为考核标准之一。

  五、建立校车优先维修机制

  意见征集会上,作为幼教机构代表方的某教育集团负责人吴女士提出,校车周一至周五都要接送孩子,双休日送去维修,往往是到了周一车还没修好,而孩子们等着接送,家长意见大。因此,今后有必要设立校车专业维修点,健全校车维修保养安全记录,并赋予校车优先维修权,区别于一般社会车辆。最后,省律协未保委主任孔维钊介绍说,本次座谈会召开后,志愿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经过整合并形成文字材料,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途径进行上报,希望这部法规的最终完善有我们安徽律师的一份成果”。